证据弱化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削弱其证明力,使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重罪,只能以轻罪定罪。例如:
控方指控被告人 “故意杀人既遂”,但辩护人指出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杀人故意(如无预谋、工具为日常用品),且被害人死亡系意外因素介入,终可能被认定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更轻)。
轻罪辩护与无罪辩护的区别
维度 无罪辩护 轻罪辩护
核心立场 否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承认行为违法,但主张罪名更轻或量刑更轻
适用前提 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证据不足 基本认可控方指控的事实,但对定性或量刑有异议
风险与结果 要么无罪释放,要么可能被重判 结果相对可控,大概率获得较轻处罚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