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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也称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存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予起诉决定作出后,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罚,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后果。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 7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也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 7 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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