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包含32个条文,涵盖了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范围、合同效力、合同订立与履行、利息、违约金、诉讼时效、管辖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关键内容:
利率上限: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取代了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非法放贷与暴力催收:对以“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形式进行的非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禁止。
合同无效认定:细化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
利息支持: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明确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合同履行地与管辖: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以及管辖法院的选择。
这部司法解释是民间借贷合同法律规范的一次重大完善,对于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